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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丫鬟不愿意和主子睡觉,主子强迫的话,丫鬟可以告强奸。
如果主子打死或者虐待导致丫鬟自杀,丫鬟家人上告成功,主子则有罪。
是的,没错,有罪。
这并非胡言。
早在当朝太祖彻底废除工商之户,户籍上‘贱民’二字之时,底层人民的地位便迎来了一次全新的提高。
虽然还有户籍之分,可律法已经有完整的规定,写明下人若理由充分,便可状告主家。
先不说,主家权势是否滔天,状告能否成功,官吏是否污浊的事儿,能如此规定,起码可证明,底层人的地位确实是今时不同往日。
做不做是一回事,上位者的态度如此,又是另外一回事。
叶青釉上辈子二十多年的浅薄阅历中,还记得一本名为《庆元条法事类》的宋代律法之中,还写明了喜好幼女的行为,若有发现‘虽和同强’。
此句的意思是“虽然是‘和奸’(受害方‘同意’)但等同于弓虽女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