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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只需要知道方不让真正的诉求在哪里就好了:第一是孩子,第二是钱。
调解的努力不成,接下来继续庭审。
双方各自做了开庭的陈诉,表明自己的诉求,然后就直接围绕几个主要争议点开始了交锋。
头一个便是同居。
苏妙后来虽然乖乖跟了方不让,站到了他们这边,可殷晓媛一方搜集的证据也不是摆设。
一旦能证实同居,在这一案中,损害赔偿不是个小数。
刘臻道:“苏妙和被告方不让的不正当关系保持了4个月,而且其中大部分时间还居住在一起,既有小区进出纪录作证,也有他们两个人一些不正当关系的照片为证,甚至被告还公然带着苏妙出席过律所的正式活动。我方认为,这足以证明被告不仅仅是出轨苏妙,更与其构成了同居关系。”
这一部分是由朱守庆来负责的。
毕竟苏妙倒戈了,这方面他们早有准备。
朱守庆拿出了当初方不让与苏妙签订的“包养协议”和一份苏妙提供的自己的房屋租赁合同:“同居关系的认定主要有两个要价,第一,男女双方要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第二,共同居住在一起的时间达到3个月。请先看这份协议,我们都知道这种协议并不完全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效力,但当它作为证据提交的时候,我们不能否认协议的真实性。从第三条可以看出,双方主观上,尤其是我当事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与女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再看这份房屋租赁合同,苏妙虽然的确与我当事人保持过一段时间的不正当关系,可她除了在我当事人的一处住所里‘过夜’之外,还有另一处位于普陀区的住处。既然都没有真正地住在一起,怎么能称得上是‘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