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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听到老大的话,开个别的产业也不是不行。
大哥高中那年,阿娘怕日后他们为了家产之争,就请村长做了见证,早早的分了家。
当时许家四十亩上等水田、五百六十两白银、村里一座宅子、镇上一座宅子。
按照大景律令,嫡庶分家,嫡子占七成。
没有庶子,嫡子分家,嫡长子可占六成,余下家产剩下的儿子均分。
许家大伯是个厚道人,在他看来,许家把他供了出来,已是耗费了不少的银子。。。。且老娘又跟着老二住,所以他愿意均分家产。
于是四十亩上等水田一家二十亩,五百六十两各一半,最后两座宅子,他选了村里的宅子,将镇上的宅子给了老二。
最后许家大伯为了更好的做到儿子的义务,就在清水镇上开了家茶馆,交给许松山打理,且收益皆有他支配。
当然关于茶馆的分配权只有一个要求,等他告老还乡后,这座茶馆就要交由他的子嗣来打理。
这一点,许松山自是没有任何异议,本就是占了大哥的便宜,他哪里还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