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9章 (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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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想到前阵子的新闻。
遭受侵犯的未成年女孩,需要用一生去治愈伤痕。
而犯罪者,只需要付出十万块和四年的牢狱。
四年的牢狱和十万就能替代一个人可能被毁掉的一生。
简直荒谬。
当刑“强奸罪”的理论认定、死刑适用的定义的编者之一,是有“作风问题”的、曾被举报性侵和强奸的人,那法律是不是该及时进行跟进和修改呢?
当加害方是个未成年的时候,为什么那些放在大人身上极为残忍的、恶毒的手段,就都可以被“未满X岁”抹去?
当受害者看不到对方得到“该有”的惩罚,也看不到未来可能的希望,“以暴制暴”就极容易产生。
像是丁佳宁案,以及现在的邹明朗案,换一个角度,或许就变成了“经过警方的不懈努力,终于救下了犯罪分子,并灭了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