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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合死因
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互不联系的死因共同作用于人体,导致人体死亡,无法分辨主要和次要的时候,称之为联合死因。
比如案件中,死者被勒颈导致机械性窒息,窒息征象明显;同时,死者中刀导致器官破裂,尸体失血征象明显。这两种损伤都能导致人体死亡,也都具有相应的征象,那么就无法判断主次作用,被称之为联合死因。
这样的案例,法医学专业用语格式是:“XX系机械性窒息合并机械性损伤大出血死亡。”
4.诱因
这在纠纷猝死的案件中极为常见。通常是死者生前患有潜在性疾病,未有察觉。在纠纷中,因为情绪激动、轻微外伤等作用,诱发了疾病的突然发作导致死亡。疾病是直接死因,而情绪激动、外伤等是诱因。
诱因,是不足以独立致死人体的。
比如死者全身仅见轻微损伤,这些损伤不足以致死。在排除损伤致死、中毒致死和窒息致死后,需要进一步进行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结合病理学检验结论,下达疾病致死的结论(比如发现畸形的脑血管破裂,发现心脏冠状动脉狭窄并有血栓等)。不过在人体平静的状态下这些疾病可能不会发作,在一些特定条件(比如情绪激动、外伤)等情况下,机体内环境发生改变,诱发了疾病发作。
这样的案例,法医学专业用语格式是:“XX系情绪激动、外力等作用诱发什么疾病导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