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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与魏国达成商业贸易的细则尽数向丞相汇报,包括和魏国洛阳当局以及夏侯楙长安西北方面的商贸协定。
并最终与丞相一起针对此前和魏国达成的商业协议,添加了绝密备注作为最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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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汉关于对魏出口蜀锦贸易细则(*绝密*)》:
1、魏、蜀双方本着和平共处,互相尊重对方基本利益的前提达成此次共识。
注:今民贫国虚,决敌之资,唯仰锦耳。蜀锦是蜀汉的战略资源。
2、双方交易以蜀汉五铢钱(下称蜀币)为唯一交易结算货币,持有蜀币进行交易时,购买双方货物时,双方不得无理由拒收。(有利于蜀汉)
注:(一)、我方应利用好魏国放弃铸币政策窗口期,迅速让蜀币在魏国流通,推动蜀币成为魏、蜀、吴的通用货币。
(二)、地方铸币权全面收归中央,成立蜀汉中央银行,与农、商、当地政府合理协调,保障蜀汉民主基本生活物资供给,稳定蜀地物价。
(三)、中央银行铸造超出流量百分之十的货币,适应后可逐步放宽至百分之二十(货币宽松政策,注水),用于进口商人贷款,专门去魏国购置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