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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同性恋史》的作者弗洛朗斯·塔玛涅认为,尽管布卢姆斯伯里圈子并不是由性的无政府主义者构成,但它“至少创造了一种非常自由的生活方式。同性恋和双性恋是那里的标准,但却伴随着情人和伴侣的不断交换,感情的坦诚胜过嫉妒心”。事实上,布卢姆斯伯里这些成员之间,有着错综复杂但却相安无事的性爱关系。伍尔芙曾在《生命的瞬间》中写道:“在戈登广场46号,没有什么是不能谈的,没有什么是不能做的,这是文明的一次伟大进步。”似可作为布卢姆斯伯里的写照。
革命导师的论述和红色苏联的情形
弗洛朗斯·塔玛涅认为,“马克思主义者对同性恋的立场从未明确”。但是通过搜寻有关的历史文献,还是可以得到一些比较明确的结论。
恩格斯以厌恶同性恋著称,鸡奸在他看来是“性挫折和妇女堕落的征兆”,是一种“令人震惊的反天性恶性”。1869年6月,马克思寄给他一份别人的宣传册子,恩格斯回信说:“你给我寄来的是一名非常奇怪的‘同性恋者’的东西。这真是反天性的暴露。鸡奸者开始清点自己,而且发现他们在国家内部代表一股力量。他们只是缺乏组织,但在这篇文章之后,似乎组织已经存在了。幸好我们已经太老了,不必害怕在这个党派胜利的时刻必须用身体向胜利者进贡。但你可以料到,一旦德国北方刑法立法采纳‘肛门权利’,那就大不一样了,对于我们这些用前面家伙的可怜人、受到女人的幼稚引诱的人,这会变得很难过。”
关于女同性恋,列宁表示:一个革命女性不可能是同性恋者,甚至不可能是女权主义者。他在1920年给克拉拉·蔡特金的回信中说:“我不相信这些女性斗争的团结和持久,她们的个人罗曼史与政治活动纠结在一起。我也不相信这些好色的、随便哪个女人都能哄骗的男人。不,不,这一切与革命是不相容的!”
据说沙皇俄国对同性恋较为宽容,而十月革命后的红色苏联,对同性恋的管制趋紧。然而在1930年的《苏维埃百科全书》初版第17卷的“同性恋”条目中,仍然认为同性恋者不是罪犯,“但以苏维埃法律来看仍然是一个病人”。不过这样的病人会受到很大的压力,许多人最终会屈服(至少在表面上如此),当时的导演谢尔盖·爱森斯坦就是一个例子。
爱森斯坦是从旧俄过来的人,不过他愿意和红色新政权合作。如今他在电影史上的地位几近天神(任何宣称喜欢电影的人如果不知道他的影片《战舰波将金号》,就会羞愧得无地自容),在当时也已经有些名气。他尽力压抑自己的同性恋倾向,对友人透露说:“如果不是马克思、列宁和弗洛伊德,我会成为一个新的奥斯卡·王尔德。”但他只有在柏林和巴黎逗留时才能消除恐惧——具有反讽意味的是,此时德国和法国的同性恋者们还将红色苏联视为对同性恋宽容的典范。最终爱森斯坦坦白了自己的私生活,同意回国结婚。以后也不再被允许拍电影了。
1934年苏联颁布新的法律,宣布同性恋为罪行,高尔基在《真理报》和《消息报》上讴歌“无产阶级人道主义的胜利”,他还造出口号“根除同性恋,法西斯就会消灭”——因为同性恋已经被宣布为“法西斯变态”和“法西斯资产阶级的退化”。
同性恋与纳粹德国
纳粹主义和“泛同性爱”之间,本来是有着某些丝丝缕缕的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