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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堂。
义纵已将此次案件的卷宗与众人供词摆在刘据案前,一一解释。
“根据案发后在场之人的供词,当时祁郎君仰躺在地上,后脑被一件青铜貔貅摆件的尾巴刺入。柏山跪在他旁边,双手染血。
“臣携同衙役勘验过现场,屋内凌乱,有明显争执且动手痕迹,貔貅的尾巴形状也与死者脑后的伤口吻合。仵作仔细检查过尸体,发现尸身唯有这一处伤口,并证实这就是致命伤。”
说着他递上一方摆件给刘据过目。
貔貅形状,尾巴细长,虽比不得利刃,可如果用力刺入,或是猛力撞上去,刺破人体是完全不曾问题的。绝对能令人致命。
说它是凶器,刘据并不意外,但有一点,刘据凭借观看探案剧以及听左监讲说探案故事的经验觉得很有问题:“也就是说当时并没有人亲眼看到柏山杀害祁郎君?”
“没有。”义纵知道刘据为何这么问,继续道,“可彼时屋中唯有柏山与祁郎君二人。”
刘据迷茫:“怎么确定屋中必然不会有第三者?”
义纵躬身回答:“出事地点在祁郎君家中书房。书房没有密室暗道,唯有门窗可出入。门窗外面是小院,小院正对前方回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