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洼归四十二 (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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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工作中,有许多案件的受害人所提供的作案者一些细节,诸如面貌特征、口音、衣着等,在破案后证明根本不是如报案人所说,有的甚至大相径庭。心理学家认为,人记忆事物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与刺激作用的时间长短有关,郑洁对此论也深为谙熟,心有体悟。宝洼这起冒充警察拦路抢劫案,还有后来相继又发廊坊周边等地的同类案件,受害人由于在夜间昏暗的光线下受到穿警服劫匪的恐吓,对作案人的体貌特征等描述都不尽相同,有的说作案人乘坐的车辆是白的,有的说是绿的;有的说车尾挂有“公安巡逻”,有的说是“交警巡逻”;有的说作案人口音是“唐山口音”,有的说是“一口京腔”……,从立仁和他的破案指挥部经过综合分析,从纷杂的线索中勾勒出该犯罪团伙的主要特征,理出了一条较为明晣的侦查脉胳:
一、犯罪团伙成员4~5人,身高在1.70~1.75米之间,年龄均为20~25岁左右,操廊坊一带口音;
二、发案期间具备或有条件接触浅色(2020型)北京吉普车,有条件接触或购买警服、警衔、警灯、警棍、手铐和停车示意牌;
三、根据犯罪团伙选择周六和周日晚上作案,且跳跃在津冀两区域之特点,分析研判该团伙并非远地人流窜作案。据此,侦查的重点区域就放在本地和唐山、廊坊周边三区。
基于综合分析研判,围绕团伙、汽车、手铐制定了周密的工作方法和摸排条件:
一、重点摸排有结伙条件的,在曾为狱友、工友、战友中,查有可能结伙为匪人员;
二、查车工作要逐乡逐村摸排,逐车登记,查完一个排查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