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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郡司没有7月l6日不在现场的证明。如果说是在这样的动机下杀人,郡司应该是最大的嫌疑犯。
嫌疑归嫌疑。搜查本部却无法采取逮捕郡司的行动,因为没有证何一个直接证据可以证明郡司就是凶手。
第一。郡司没有出现在望乡庄15号房间的证据。当时他本人己面临破产前的重要关头,当然没有亲自去找丹野的道理。但也查不出他有托人去找寻的线索。
第二,郡司虽没有不在现场证明,但发生案件的l6号早晨,也没有他出入望乡庄的线索。望乡庄的其他人当天早上没有看见过郡司其人,望乡庄的登山口,西侧福江商店及东侧西里住宅区都没有目击者。西侧人烟稀少,但东侧是新兴住宅区,超级市场及商店颇多,早晚上下班的人也不少,因此凶手若从东侧出入望乡庄,不易引人注目,对警方的搜查行动也不利。
现场15号房间内末发现郡司的指纹,做为凶器使用的青铜烟灰缸上也取不到任何指纹。很可能是凶手非常小心,在擦拭指纹之后逃逸。从室内各处采到的几个指纹包括丹野本人的在内,对照结果和丹野身边的人物的指纹并不一致,推断是过去的房客留下来的。
另一个断定凶手为郡司的重要原因是有关女人的问题。
案情发生的当天早上,现场15号房间曾走出一个年轻女子,这个女人被认为与6月25日至7月9日在丹野住进来之前出入于该房间的女人为同一人,这个女人与案件有关的可能性极大。
从仓桥的证言和电话得知,这个女人可能见过凶手的面孔,行凶后她也不见了,由此可断定她把丹野的房门钥匙在行凶前交给了凶手。
然而在郡司身边却找不到这个女人。要找到这个女人实在如海底捞针,太困难了,所以搜查工作仍在原地踏步。
在被害者丹野蜻久周围一点也找不到这个女人的蛛丝马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