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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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之交,和其他的王朝更迭有很大不同。
首先就是四等人制度。
按照元朝的制度,山东地区的汉人属于三等人,处于蒙古人和色目人之下,很多乡贤士绅和豪商巨贾们一旦有了往上爬的机会,就会想方设法的给自己弄个蒙古人的身份。
其次,元朝实行的是包税制,这玩意儿类似于工程竞标,只不过竞标的东西是税收。
简单来说就是朝廷要在某地征收某项赋税共计一万两白银,当地的乡贤士绅或者豪商巨贾们就可以参加竞标,竞标成功后先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然后再去找当地的百姓征收赋税。
其中竞标过程并不是朝廷要收一万两白银,所以竞价最高就是一万两白银,而是有可能会达到一万一千两白银。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乡贤士绅和豪商巨贾们花费一万一千两白银竞价,最后却只能从百姓手里征收一万两的赋税,那不是亏到姥姥家了吗?
答案是不会亏,因为他们可以从百姓身上征收两万一千两的赋税。
那些替元朝收税的乡贤士绅和豪商巨贾们充当了中间商的角色,为了赚取包税的巨额利润而疯狂压榨百姓,当官老爷们率先跑路,大元朝廷在山东的统治土崩瓦解之时,这些已经变成蒙古人的中间商又怎么可能留下来等着被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