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制定军规 (第4/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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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斩首为,一,军中将士,闻鼓不进者,闻金不止者,执旗将士,旗举不起者,旗按不伏者,此谓悖军者,触犯者皆斩之。
二,营中点兵之时,呼名不应者,点时不到者,违期不至者,动改师律者,此谓之慢军,触犯者皆斩之。
三,军中将士夜传刁斗,怠而不报者,更筹违慢,声号不明者,此谓之懈军,触犯者斩之。
四,营中将士多出怨言,怒其主将者,不听主将约束,更教难制者,此谓之构军之罪,触犯者斩之。
五,营中扬声笑语,军中蔑视禁约,将士驰突军门,此谓轻军,触犯者斩之。
六,军中军士所用兵器,弓弩绝弦,箭无羽镞,剑戟不利者,旗帜凋弊者,此谓之欺军,触犯者斩之。
七,行军征战之中谣言诡语,捏造鬼神者,假托梦寐,大肆邪说者,蛊惑军士,此谓之淫军,触犯者斩之。
八,军中将士好舌利齿,妄为是非,调拨军士,至其不和,此谓之谤军,触犯者斩之。
九,行军所到之地,将士凌虐其民者,逼淫妇女者,此谓之奸军,触犯者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