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第七案 碎尸式自杀 (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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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医学实践中,很多“自杀”“意外死亡”的死者,选择的(受到的)致死外力作用,是会使其“被碎尸”的。没有人敢说,自杀的人就一定要选择留全尸的方式,或意外死亡的人一定能留得下全尸。
在爆炸、高坠、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自然灾害或利用一些能产生巨大机械外力的机器进行自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里,致死因素在施加的过程中都可能导致死者“被碎尸”。
除了被致死因素的巨大外力碎尸,自杀、意外死亡的死者,还有可能在死后被人碎尸。
我来通过一个案例详细解释下。从前有个有妇之夫在外地当官,和当地一女子姘居。女子多次要求其离婚未果,伤心至极,在男子住处自杀。男子怕奸情败露,遂将尸体肢解后抛弃、藏匿。
在这个案例中,自杀仍作为死亡方式存在,而碎尸则是一种匿尸手段。在警方明确死因后,只能追究男子毁坏尸体的刑事责任,而不能把“杀人”罪名强加给男子。
其次,在把“碎尸”当成名词来理解的语境下。
按照先入为主的观念,很多人都会认为只要发现尸块,就一定存在恶性凶杀案。但如果只要发现尸块就确定死亡方式是他杀,那也就太简单了。岂不是谁都能来干法医了?
比如自杀投河的死者,他们的尸体有可能被船只螺旋桨打碎。位于江河边城市的公安机关的法医最常见的“碎尸”就是这种。除此之外,在隐匿位置高坠,尤其是坠落过程中接触硬物的死者,尸体在空中就可能散裂开来。这种情况,通常也会被人以发现了“碎尸”而报警。
看完以上文字,你还觉得“自杀碎尸”是开玩笑的吗?
总之,警方在发现尸块后,一定要通过各警种的配合,在掌握所有现场、尸体、调查的材料后,得出一个妥善的结论,而绝对不能凭空臆测。成为福尔摩斯基本的条件,并不仅仅是拥有缜密的逻辑推理能力,还要能做到在推理之前,先全面掌握现场情况,拥有尽可能全面的信息。